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科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468号
原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266号(泰和鑫源国际十四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许长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科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宋奇屯村北首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昊,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科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申请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俊杰
书 记 员 吕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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