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02民初1199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德芬,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松,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1266号泰和鑫源国际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许长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德芬、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被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工程款1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份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请求被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被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6月担任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德州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业锦绣.阳光城C4#等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此期间,因***负责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运转,***在***负责的工程中担任会计,有时也负责采购等其他一些工作。2018年6份***向***提出,让***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用于***负责的项目中,因***与***系亲叔侄关系,***答应了***的请求,自2018年6月20日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在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贷款经过几次周转后,***经对账核算,并于2021年1月31日将其借款明细表发给***,借款明细表显示在***拖欠的外债中,认可***为其贷款120万元用于其负责的项目中。***至今尚剩余110万元未偿还***,自2021年6月份开始***拒不偿还贷款和相应利息。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大业锦绣.阳光城项目的总承包商,对因项目所欠的债务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辩称,一、德州农商银行天衢东分理处卡号6223********虽然是被答辩人***名下的银行卡,但是实际上是***指定的公用账户。二、2021年2月2日,3151账户转到***个人8806账户25万元,2月3日转款给***的妻子胡媛账户5万元,2021年2月27日,3151账户转到***个人8806账户80万元。综上,尾号3151账户是***项目部公户,***所贷贷款也打在该账户上,但***又私自将该贷款款项转到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上,已能充分说明该两笔银行贷款的实际债务人为***,并非***和德州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是叔侄关系,***于2017年6月担任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德州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业锦绣.阳光城C4#等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此期间,***在***负责的工程中担任会计,有时也负责采购等其他一些工作,因***负责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运转,2018年6月开始,***让***以自己的名义在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用于***负责的项目中。至2021年3月1日,原告名下尚有贷款110万元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所述的银行账户属工程用款账户,因此,该账户上的欠款应认定为工程欠款。虽然***是工程项目负责人,但其对外贷款并未得到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此,借款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实际借款人***本人承担。***认为***私自占用资金等问题,可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用原告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0万元及利息(按照原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对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被告***、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邱 琳
书 记 员 常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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