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2财保602号
申请人:山东宝昌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福高速以东(德州豪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区苍圣大街东18-1号。
法定代表人:侯盛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宝昌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宝昌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宝昌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15元,由申请人山东宝昌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