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3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被申请人:孙海军,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申请人: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区苍生大街东18-1号。
法定代表人:侯胜勇
原告***与被告***、***、孙海军、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710元或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因冻结企业账户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害,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该公司提供***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6×××74的5万元存单,请求冻结上述存单,若生效裁判确定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及***同意执行上述存单中的存款。本院裁定查封上述房屋、冻结上述存单。现本案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6×××74的5万元存单的冻结,解除对***名下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至此,申请人***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321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