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2838号
原告:山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福高速以东。
法定代表人:程木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区苍圣大街**。
法定代表人:侯盛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山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