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6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福高速以东(德州豪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程木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区苍圣大街**。
法定代表人:侯盛勇,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6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