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4民初160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山***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苍圣大街东1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友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鑫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款36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为被告进行外墙粉刷工作,原告完工后,被告只支付给被告部分劳动报酬,剩余36600元劳务报酬被告迟迟不支付,通过xx后,在临邑县xxx经侦大队达成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协议,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协议内容。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鑫岩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所诉并没有明确支付主体,鑫岩公司从未雇佣原告进行外墙粉刷工作,也没有支付过原告所称的劳务报酬,原告所诉与鑫岩公司无关。二、原告自称是2014年,至今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三、原告主张是外墙粉刷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该事实,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鑫岩公司的诉求。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其是被告鑫岩公司在伊和苑工地3号、4号楼委派的工地负责人。与原告对过多次账,应该是35000元,欠付理由是伊和苑工地项目工程款尚未结算。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鑫岩公司承建临邑县临邑镇演马庄伊和苑小区的建设工程,被告***作为临邑县临邑镇演马庄伊和苑小区的项目负责人,系实际施工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外墙粉刷工作。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35000元工资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录音以及当事人的当庭***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时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鑫岩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施工,鑫岩公司依法应对***拖欠的***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35000元; 二、被告山***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