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2290号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宏。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凤彬。职位:执行董事长。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职位:负责人。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解云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韦双双
书记员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