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异2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环球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凤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鹏,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达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龙建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君安环球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2020)鲁1402执5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君安环球公司称:德达集团公司与华龙建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19)鲁14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德达集团公司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402执504号。华龙建材公司和鑫龙公司不存在借贷事实,华龙建材公司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与其关联公司德达集团公司和鑫龙公司捏造事实,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贵院不应执行该判决。华龙建材公司意图转移其名下唯一资产,逃避对异议人的应付债务,严重损害异议人的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异议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该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德达集团公司辩称,(一)执行依据合法有效;(二)被答辩人应自己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责任;(三)债务的真实性不能单一以报表确定;(四)被答辩人所称的关联公司、公司人格混同属于混淆视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被答辩人应尊重法律,而不应该钻法律空子。综上,请贵院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
查明:德达集团公司与华龙建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9)鲁1402民初2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华龙建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931170-931176的不动产计7套及产权证号为931125、107070的不动产各一套。2020年3月11日,应德达集团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以上事实,由(2019)鲁14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402民初2702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案件材料回馈单复印件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依据该条款提出执行异议的前提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异议申请人认为原被告涉嫌捏造事实、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但并未明确本院在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了何种法律规定,而原被告是否捏造事实、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其应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另行主张。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予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人国泰君安环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宗巨
人民陪审员  梁淑霞
人民陪审员  张松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永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