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民政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3752号   原告:陕西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世融**5幢1**27层12701、12702、12703、12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商洛市民政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州城街民政路。 负责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民政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陕西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张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