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115强清99号之二
申请人:某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月31日,某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并认为清算组未全面接管到某某公司的财务账册和报表,也未接管到某某公司的任何经营合同资料,清算组无法全面接管某某公司,并对其进行全面清算。清算组已基本完成强制清算工作。故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某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依法对某某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未能全面接管到某某公司的财务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清算组接管到某某公司的财产,本院已裁定确认清算方案。现清算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某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某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某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某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想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