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115强清99号之一
申请人:某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月29日,某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制定了《某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方案》并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表决同意,请求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清算组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制定的清算方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某公司清算组制定的《某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方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