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咨询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咨询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115强清99号之一 申请人:某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月29日,某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制定了《某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方案》并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表决同意,请求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清算组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制定的清算方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某公司清算组制定的《某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方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