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1民初1089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鄂尔多斯市信德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信德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尔多斯市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25元,由鄂尔多斯市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郝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