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443号
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5号2704室,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瑞金南路5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告:**,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不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的绩效工资差额人民币79,291.24元;2、请求不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之间的绩效工资差额人民币37,286.2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补贴和奖励,公司颁布的《员工手册》亦明确说明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且实际支付工资地过程中,工资结算凭证也明确了预支绩效的情况。公司对《员工手册》组织过全员培训且进行过公示并在钉钉上发布,**理应清楚地知道公司的工资架构,因此不存在固定年薪一说。**作为一个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建筑设计师,亦清楚知晓设计师行业的工资构成为固定的基本工资加不固定的绩效奖金,且公司亦是按照绩效产值的要求发放工资,统一适用于全体设计师团队,不针对特定某一个人。**在签署基本工资为4000元的劳动合同时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其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清楚的意识到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每月为**发放的工资包含了基本工资和根据预计绩效预支的绩效奖金,预发绩效不应构成公司固定的工资支付义务。2021年下半年开始,公司业务收到房地产行业的负面影响,部门产值存在明显的降低,因此对预支绩效的发放方式进行了调整,并非降低了发放标准,该调整未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因年终考核被告所在部门产值为负,应该对已经发放的预支绩效进行年终结算,进行多退少补。综上,原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固定年薪的约定,原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徐汇区,且前置仲裁裁决亦系上海市徐汇区区仲裁委作出,原告的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园XX号楼,故要求将本案移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作为法人,其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确定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原告注册地虽在金山区,但根据被告所提供的材料可以证实原告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系注册地并无相应的办公场所,而原告相应诉讼资料及原告公司招聘网站登记的公司地址系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号楼,故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号楼。并且在案劳动合同纠纷亦经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徐汇区。因此,金山区既非劳动合同履行地,亦非用人单位所在地,本院就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其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海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