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659号 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5号27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新马动力创新园6.1期7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成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伟 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