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5064号
原告:临沂**云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化武路豪德五金机电城58栋1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富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瓦窑镇循环经济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云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云海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云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