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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9480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阜宁县,现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2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