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46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世纪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立案。2022年5月2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