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11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湖街。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明春巷10号内2号。
被执行人: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世纪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鲁0613执恢78号案中有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鲁0613执恢78号案中的执行案款95168.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