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501号
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国际博览中心5号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建昇,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建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