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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初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钻石名城小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市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富强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淑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 燕 书 记 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