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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恢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南通)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西首冒**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冒**,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 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2175.0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1月24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恢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