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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民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江源区钻石名城小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8年12月5日生,公司经理,住**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成,**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铜铃山镇铜铃村下田垟1号楼2层B区9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直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与***交叉中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江源区富强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原审第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798号民事(原审裁判类型),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22年6月21日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上诉人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22年6月2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三、准许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由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由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