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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森林建筑配套经营部等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破申26号 申请人:***,男,195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人:开发区森林建筑配套经营部,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八里镇科宇路1号。 经营者:***,男,196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市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及开发区森林建筑配套经营部(以下简称森林经营部)分别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6月23日,本院执行局作出执转破决定。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破产审查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异议权。 在异议期内,**公司述称,欠申请人的债务未履行事实存在,主要是因为建筑业银行贷款担保导致应收账款被法院查封,目前无正常经营项目。市政府就建筑业银行贷款担保问题正在研究处理,**公司也与最大的债权人中如建工集团商讨重组事宜,希望申请人给予重组或重整机会,以提高申请人的受偿比例。 本院查明,***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苏0682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元合计1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已垫付,一并给付)。因**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封**公司位于***百岁路9号1幢、2幢房产两套,及苏F×××××、苏F×××××、苏F×××××三辆车(未实际扣押),未能处置。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1年1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开发区森林建筑配套经营部与**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苏109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森林经营部1105780.64元,承担诉讼费19047元。***经营部申请执行,扬州开发区法院轮候查封**公司名下位于***百岁路9号1幢、2幢房产两套,及苏F×××××、苏F×××××、苏F×××××三辆车(未实际扣押),未能处置。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公司已知债务约4.4亿元。坐落***市不动产已设定抵押。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被申请人系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在如皋,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名下不动产已被抵押,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开发区森林建筑配套经营部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跃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