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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6执3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2803室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763416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市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1259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6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现查明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仅有极少存款余额。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变现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市白**百岁路9号1幢5室、9号2幢的房屋和坐落***市白*****8、9组的房屋,本院已发函首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4867.4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86元、申请执行费1323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6执36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孔和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