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海阳市生隆实业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米山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鲁朝武。
被执行人:海阳市生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政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修龙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阳市生隆实业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海阳市生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鲁1003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74501.32元,返还预储金20万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1003执12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英哲
书 记 员 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