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7民初2048号
原告:***,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同润,莱阳市城厢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阳市生隆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修龙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宁与被告海阳市生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宁于2017年1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永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永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宋永宁承担。
审判长于冬梅
人民陪审员孙桂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邵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