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5821号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东,招远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海,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煊、宋咸静,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陈**海、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