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终8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