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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终8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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