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终2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德州地区项目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坡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