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6民初4746号 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泰和路与东外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5086397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仲村镇东流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3********。 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建筑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楼房款108739元并自2012年12月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楼房代建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代建北城社区10号楼1**302室楼房,***价款158739元。原告如期履行合同,但经多年、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了部分代建价款,下余108739元至今未给付。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3日,***与宝业建筑公司签订楼房代建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宝业建筑公司为***代建位于东流庄村北城社区10号楼1**302号的楼房,由主楼和车库构成,工程总价款158739元。合同签订后,***支付楼房款50000元,剩余108739元楼房款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宝业建筑公司提交的楼房代建协议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与宝业建筑公司签订楼房代建协议书,事实上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宝业建筑公司已依约交房,***未依约全额缴纳房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对宝业建筑公司要求***支付欠付楼房款10873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通知交款30日内按每日5‰交纳滞纳金,超过30日仍不交纳房款,宝业建筑公司无息退还所交房款,并由买方按房屋总价的20%赔偿损失。现宝业建筑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通知交款的时间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主张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楼房款108739元; 二、驳回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当事人诉讼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为执行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负有报告自执行立案之日前一年内财产状况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不履行、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阮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