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6民初7843号 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泰和路与东外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时确认了接受电子送达的手机号码。本院通过其确认的手机号码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 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