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6民初7849号 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泰和路与东外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96元,由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阮 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