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6民初7846号
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泰和路与东外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由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阮 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