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邑县白彦镇山阴农村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邑县白彦镇山阴农村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444号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邑县白彦镇山阴农村社区居委会。
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邑县白彦镇山阴农村社区居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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