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2民初22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北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
被申请人:德州市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刚、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冻结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5日作出(2017)鲁1402民初22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2019年9月16日,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位于南源丽都B1号楼1-2层3号、4号门市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源丽都B1号楼1-2层3号、4号门市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