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1162号
申请人:*书刚,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德州市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31606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836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山东恺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书刚与被告德州市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刚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另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南源丽都B1号楼1-2层3号、4号门市房,并已提供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金额的范围内另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南源丽都B1号楼1-2层3号、4号门市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