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2执保768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
被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州市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德州市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22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中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