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861号
原告:康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1-1105,1108,11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康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康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康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