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2021民初256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沱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66530265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被告共同委托)。
被告:乌鲁木齐市宏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000059011819。
法定代表人:阳怀安,董事长。
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0210000031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龙台镇丝绸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2087941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0210000336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宏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