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7号
申请人:山东顶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顶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顶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财产、账户进行查封,查封数额为800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顶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顶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