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35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2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国家元社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在价值32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其他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