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826号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马佐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翔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