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东盛恒天钢铁有限公司与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911民初2611号
原告:泰安东盛恒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山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粥店办事处过驾院社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泰安东盛恒天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与被告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本金37453.00元,支付违约金7116.07元(按照月利率1%自2014年12月10日计算至2016年7月13日,下余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全部付清款息之日止),合计44569.07元,并承担本院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3014年11月份多次购买原告的钢材,但未能按约定付清货款,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37453元的欠条。此后原告也多次催要,被告承诺在2016年春节前结清,但被告再次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天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对于原告主张的下列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东盛公司经***介绍,与被告中天公司建立业务往来,被告中天公司购买原告东盛公司的螺旋钢管,用于被告承接的沂水和济阳的工地。2015年5月28日,经过双方结算,由被告中天公司工地负责人**向原告东盛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泰安东盛恒天钢铁有限公司货款叁万柒仟肆佰伍拾叁”。根据原告提交的光盘录像,因被告不偿还货款,原告东盛公司员工东广新与被告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洽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上述欠款,承诺春节前绝对把事给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视频光盘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钢材款37453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被告逾期不支付钢材款,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损失,本院认为,应当自出具欠条之日起,参照民间借贷月利率0.5%上浮30%支付逾期违约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安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东盛恒天钢铁有限公司钢材款37453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5%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45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