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悦行优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悦行优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56号
原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52657W,住所地丹阳市云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昌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悦行优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1123670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延安路****楼**门**。
法定代表人:何汝奋。
原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悦行优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玉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苏阳
书 记 员 靳玲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