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283号
申请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52657W,住所地丹阳市云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
被申请人:杭州悦行优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1123670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延安路****楼**门**。
法定代表人:何汝奋。
申请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悦行优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550.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悦行优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550.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3元,由申请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顾玉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苏阳
书 记 员 靳玲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