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87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焕宇。
被告:潍坊和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潍坊和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