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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潍坊和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87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焕宇。
被告:潍坊和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潍坊和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