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孟萌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泰博雷特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9431号
原告:上海孟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泰博雷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玉山,总经理。
被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上海孟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博雷特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倪顺法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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