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1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XX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公路XX号XX幢XX室XX(XX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芮苓,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公路XX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2016年4月25日,上诉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2元,由上诉人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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