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20217号
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18,520元,司法鉴定费7,490元,合计诉讼费26,010元,由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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